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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過埤派出所  高雄三民派出所
    過埤派出所 高雄三民派出所 2021/01/28 06:55

    https://www.nytimes.com/2021/01/26/science/coronavirus-physics-vaccine.html



    顏亘 谷家騏

  • 都是中共的把戲
    都是中共的把戲 2021/07/27 10:41

    都是中共的把戲

  • 牛津大學是了不起是不是,還是有變性人。
    牛津大學是了不起是不是,還是有變性人。 2021/08/11 16:17

    50歲男師變性 中一中挺到底
    曾愷芯變身前,男子氣概十足。(曾愷芯提供)

    曾愷芯變身前,男子氣概十足。(曾愷芯提供)
    2015/04/08 06:00

    〔記者蘇孟娟、林惠琴、李欣芳/綜合報導〕「半世紀以來,我心裡一直住著一個小女生」。台中一中教師「曾愷芯」曾是風趣的生物男老師「曾國昌」,還結婚娶妻。妻子去年病逝且人生走過半世紀,曾國昌決定做回自己,他先申請改名為曾愷芯,暑假更將做變性手術,做個真正的女人。

    曾愷芯是台中一中創校百年來,首位公開是變性人的教師。一中校長陳木柱表示尊重老師個人選擇,裁示「平常心」看待。輔導室除當她的精神後盾,更打造「友善廁所」等,助她適應新生活。

    請繼續往下閱讀...

    接著她逐一對任教班級學生開誠布公。學生說,知道真相後,反不覺得有什麼好大驚小怪;眾人也就接納了這名「似曾相識」的新生物老師。

    在一中任教十年的曾愷芯說,在決定公開真相前,她預想過任何最壞的打算,「大不了申請退休」,一中師生全然接納讓她既驚又喜,雖然母親還不能完全接受,只能用時間等待。而她挺身而出,最盼社會尊重變性者。

    妻逝後 決定做自己

    曾愷芯學齡前總是羨慕可以蓄長髮、綁辮子、穿蕾絲服飾的小女生;對短髮褲裝扮相不自在,隱約察覺自己性別認同有異。但早年風氣保守,對變性人多負面評論,加上身為家中長子,他只能極力壓抑。

    曾愷芯出社會後一度吃荷爾蒙藥物,讓生理變女性化,直到從網路認識心怡的女性。她說,她雖是女生,但也喜歡女生,於是停止吃藥,更向女友求婚。曾妻後來罹患乳癌,曾愷芯因擔心衝擊妻子病情,終究沒向已撒手人寰的妻子告白。

    去年想到年過半百卻從未能做自己,暗自訂定「變身計畫」,一百七十公分高的他半年內從九十公斤瘦到七十公斤,打扮趨中性,再蓄髮、塗指甲油上課,漸進讓一中師生看見「他」變「她」。

    生物科教師群擔心他是喪妻傷心過度使然,被拱出面關心的教師硬著頭皮問:「你怎麼愈來愈漂亮?」曾愷芯大方說:「以後我會愈來愈漂亮。」之後他跟同科老師群坦白,眾人佩服曾愷芯的勇氣,商討如何向其他老師說明,開放的態度打破曾愷芯心底的顧忌。

    日前校內美術節活動,曾愷芯扮成新娘穿上婚紗上台走秀,全場一片叫好,有時穿著好看些,還會有學生對她大喊:「老師好正。」

    放寬性別登記 內政部評估中

   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表示,目前對於變性手術的規定為年滿廿歲、取得父母同意書。若要辦理個人身分的性別變更,則須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心理狀態。

    衛福部專家會議之前曾做出結論建議,指性別認同不是疾病,不該由精神科醫師認定,也不該用生理特徵做判斷,應更重視當事人心理層面與人權觀點,已將相關建議送給內政部參考,由內政部決定是否放寬變性人性別登記。

    內政部表示,若要放寬性別登記,在執行面也必須有配套,因此還要再找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會商,並廣徵民間團體的意見。
    50歲的曾愷芯決定由男變身為女性,勇敢做自己,中一中師生接納她的決定。(記者蘇孟娟攝)

    50歲的曾愷芯決定由男變身為女性,勇敢做自己,中一中師生接納她的決定。(記者蘇孟娟攝)

  • 美國哈佛大學顏亘
    美國哈佛大學顏亘 2022/06/08 09:48

    臺灣良港 首屬高雄 巍峨黌舍 是我雄中
    英才齊集 迎受春風 禮義廉恥 是所遵從
    山河光復 先烈之功 建設祖國 我須效忠
    服膺民主 矢志大同 願我同學 為民前鋒
    自強不息 前途無窮

  • 哈佛大學顏亘
    哈佛大學顏亘 2022/06/10 13:59

    Harvard

    00916174951000

  • 哈佛大學顏亘
    哈佛大學顏亘 2022/06/10 16:49

    2022-06-10
    顏亘/谷家騏/顏劭安
    新臺幣
    3090
    其它指定用途(臺大物理系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)

  • 哈佛大學顏劭安
    哈佛大學顏劭安 2022/06/10 17:11

    2022-06-10
    顏亘/谷家騏/顏劭安
    新臺幣
    3090
    其它指定用途(臺大物理系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)

  • 您的暱稱 ...
    您的暱稱 ... 2022/06/19 16:08
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110年度家提字第3號
    聲 請 人 賴樹聲 ...........
    樓(現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4D病房467-01住院中)
   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    聲請駁回。
    理 由
   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遭人誤告丟東西到樓下去,但沒有這回事。為此,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。
   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
    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逮捕、拘
    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;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8 條第1項、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,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;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;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,但於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;前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,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;緊急安置期間,不得逾五日,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,強制鑑定,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,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,應即停止緊急安置;強制住院期間,不得逾六十日,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,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,得延長之,其延長期間,每次以六十日為限,強制住院期間,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,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,並即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,亦同;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、第41條第1 、2 、3 項、第42條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
    三、經查:
    (一)聲請人為嚴重病人,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聲請人拒絕接受,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0 年3 月15日起予以緊急安置,經鑑定醫師鄭勝允、鍾安妮於同日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聲請人仍拒絕接受,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,衛生福利部於110 年3 月17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110 年3 月17日審查決定通知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(申請強制住用適用)在卷,而本院調取之急診病歷、病程紀錄、住院護理紀錄,未發現有與強制鑑定結果明顯矛盾或不符之處,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。
    (二)聲請人過去之診斷為妄想症、思覺失調症,近年來多次因為幻聽、被害妄想(自己是台灣領導人、共產黨要密謀害自己)合併攻擊破壞等危險行為(從家中向下丟擲物品、在家縱火、於馬路上攻擊路人)而多次於本院及萬芳醫院精神科自願住院與強制住院,出院後多拒絕服藥、亦拒絕門診或居家治療追蹤,上次住院為109 年8 至10月,因在家中縱火於萬芳醫院精神科強制住院,出院後亦拒絕服藥與相關追蹤,獨居於家中,精神病症狀持續,在社區多干擾行為,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思考、認知、判斷功能缺損等情,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110 年3 月1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,足認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,符合強制住院之發動對象。而鑑定醫師鄭勝允認為,聲請人於萬芳醫院出院後,拒絕服藥及相關追蹤,獨居於家中,精神病症狀持續,在社區多干擾行為,於110 年3 月14日在自家九樓向下丟擲鐵鎚等物品,由警方強制就醫至本院,於急診留觀期間態度防備,言談多精神病症狀內容,行為多自語比劃,致有傷害他人之虞,鑑定醫師鍾安妮認為聲請人於109 年10月強制住院出院返家後,拒絕服藥、返診追蹤、居家治療、精神病症狀持續,於社區多干擾行為,大叫,在家中塗大便,於110 年3 月14日於九樓向外丟擲鐵鎚,警方強制送醫至本院,於急診會談時,言談防備且鬆散,多被害感,自言自語,對於自身行為不願多做解釋,考量病患精神病症狀明顯,且有傷人風險,建議住院,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等情,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(申請強制住用適用)在卷,足徵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符合強制住院之發動要件。
    (三)聲請人固於110 年3 月19日本院調查時陳述:(聲請人於何時、何地遭何人送至醫院?)我在家有一些噪音,結果就有人來撞門,撞門以後,警察就來抓我,抓我之後,有人說,里長報警說我亂丟東西所以警察來抓我,但我沒有往外丟東西,在家裡些噪音,並不犯法等語,有110 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。然查,木柵派出所員警於110 年3 月14日巡邏時,接獲指示鳳來儀社區有民眾從高處往下投擲鐵鎚,已有民眾物品遭破壞,好在沒傷害到人,經員警到場後,保全告知是九樓聲請人投擲,故員警至聲請人家中,但聲請人不開門,裡面傳出鐵器敲打的聲音,員警擔心聲請人會有傷人之虞,詢問保全及木柵里里長,里長表示聲請人多次進出松德院區,有精神疾病,致電給聲請人之妻,聲請人之妻同意將聲請人送醫,也同意員警破門而入,於是請鎖匠到場,但鎖匠無法開門,只好請消防隊破門,進入後,聲請人以平靜坐在椅子上,員警向聲請人表示要送聲請人去醫院,聲請人同意並自行走向擔架坐好,過程平和等情,有木柵派出所110 年3 月22日職務報告、員警工作紀錄簿為憑。已有相當理由可信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
    (四)參以,聲請人之妻於110 年3 月19日向醫院社工表示:聲請人應該接受治療,干擾鄰居太久了,整天吵鬧,鄰居不堪其擾,已報警處理,每天拿棍子出門,拿鐵鎚往外丟,整個房子弄得到處都是大便,把大樓保全弄到要去看精神科門診等語。聲請人之子賴大業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:對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無意見,聲請人應先治療,再看醫院評估,目前不適合出院等語。聲請人之子賴大中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:同意聲請人強制住院,不同意聲請人出院等語。聲請人之兄賴樹人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:現在住院治療對聲請人、對大家都好,至少一段時間再出院,聲請人不肯自己吃藥,只有住院吃藥情緒才會緩和,不住院怕會有更不好的事發生,希望讓他住院緩和不要亂想等語。顯見聲請人現因精神症狀影響,難以期待其為合於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決定,而現無可替代強制住院之其他保護措施。
    四、綜上所述,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、3 項予以強制住院,於法有據。從而,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    五、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
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。
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書記官 張妤瑄









    歷審裁判:

    本件無歷審裁判

    相關法條:

    提審法 第 1、9 條(103.01.08)
    精神衛生法 第 3、41 條(96.07.0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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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1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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